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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苗名:来安,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31995********,苗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8时许,廖某甲发现喝醉酒的被害人廖某乙廖某甲家房屋旁边小便,遂与廖某乙发生口角并打架,期间廖某甲用拳头将廖某乙的左眼处打伤。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廖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同时查明,廖某甲与被害人廖某乙达成刑事和解,并获得廖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施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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