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3********,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期**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0时30分许,被害人刘某某和同事在贵阳市云岩区黄金路125大院旁的遵义虾子羊肉粉店开展工作,因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摆放的鱼缸占用了人行通道,双方发生口角,廖某某使用木棍将刘某某头部打伤。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所受伤为左颜面部损伤并左额窦前壁及左眶顶壁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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