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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合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和被害人徐某甲二人是在广西合浦县**园区**路**公司上班的工友,因生活工作上存在矛盾,于2019年12 月17 日11 时许,廖某某在公司饭堂就餐时,趁徐某甲不备用热汤朝其头上淋下,随即用手对徐某甲进行殴打,致使徐某甲头部及面部受伤。经合浦县公安局鉴定:徐某甲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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