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绰号“大王十五”,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该址,于2019年12月25日主动向廉江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及其他村民,与被害人曾某某及其家人,在廉江市**镇**村附近坡地的坟地处协商处理坟地纠纷时,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发生争吵,并引发冲突,廖某某捡起一根木棍将曾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廖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又是初犯,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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