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廖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73********,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南省常宁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和被害人周某某(货车司机)一同在**乡金塘砖厂装砖,因派单的顺序问题发生口角进而打架,双方被人拉开后被害人周某某往隔壁房间走时,廖某某猛的在背后推了周某某一把,致使周某某手撑身体倒地,趴跪在地上,造成周某某右侧第五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周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2018年9月19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廖某某赔偿周某某1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周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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