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家住奉新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廖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7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补查重报。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于2020年9月18日报请宜春市检察院决定。
奉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7日、8日,古某某让黄某某带领沈某某、余某某等人两次打砸**公司的水泥罐车,两车的损失分别为4845元、4870元。古某某的行为是廖某某指使的,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奉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