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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定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4日补查重报。

普定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20年10月15日5时32分许,廖某某驾驶贵GP****号宝骏牌小型轿车停在顺时路口(徐氏包子店)门口。2020年10月15日06时06分,群众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查获在车上熟睡的廖某某,后民警将廖某某带回交警大队调查处理。经鉴定,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4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普定县公安局认定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仅能证实廖某某在华某某家中喝三四瓶啤酒,酒后驾驶车辆的行为,无证据证实廖某某驾驶车辆时是否系醉酒状态,廖某某在车上是否二次饮酒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民警查获廖某某时其在车上睡觉无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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