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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095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号,租住达州市通川区北外**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3时20分,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酒后驾驶川******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滩头街路段时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114mg/100ml,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廖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5.8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廖某某的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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