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路**号**大厦A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廖铦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1时14分,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粤KHL****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信宜市迎宾大道南路段时,信宜市公安交警朱砂中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97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委托医疗机构对其抽取血样进行检验。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3.8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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