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54********,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石门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19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上午10时许,石门县**镇**村的伍某某以邻居廖某某妻子潘某某在自己接水的桶子里放了烂白菜叶为由,质问廖某某,双方发生了口角,廖某某用棍子打了伍某某的大腿处两下,伍某某捡起石头准备还击,廖某某用吃饭的碗砸向伍某某眼部,致伍某某眼部受伤。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伍某某因右眼眶下壁骨折并眶内积气,评定为轻伤二级。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18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