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那检刑不诉[2019]21号
被起诉人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7198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那坡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以没有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月22日由那坡县森林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那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至22日,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在未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本屯“那红”地砍伐自然生长的杂木树。经百色健森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被砍伐林木的面积为0.08公顷,被砍伐的天热杂木林株数为18株,采伐蓄积量为1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廖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发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廖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初犯,且砍伐数量刚达到犯罪起点,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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