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98********,汉族,高中文化,江阴市**镇**庄**号工作,住江阴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缪强,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于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先后五次至江阴市**镇**头**超市门口,乘隙窃得快递包裹6个,内有口红、唇膏、文玩核桃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于2019年8月份,至江阴市**镇**头**超市门口,乘隙窃得快递包裹1个,内有口红1支。
2.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于2019年9月份,至上述同一地点乘隙窃得快递包裹2个,内有靓肤水嫩保湿水1瓶(价值人民币220.5元)、胡萝卜素变色唇膏2支(价值人民币69元)。
3.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于2019年9月份,至上述同一地点乘隙窃得快递包裹1个,内有满天星狮子头文玩核桃1对(价值人民币28元)。
4.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于2019年10月份,至上述同一地点乘隙窃得快递包裹1个,内有爱奇屋保温杯1个(价值人民币150元)。
5.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于2019年11月份,至上述同一地点乘隙窃得快递包裹1个,内有卡姿兰彩蛋两用遮瑕膏气垫粉底CC提亮肤色气垫BB霜1盒(价值人民币4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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