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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Z93号

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住广东省高州市镇江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0时许,廖某某拿着银行卡到化州市农商银行**支行取款。当时廖某某在柜员机排队办理业务,轮到廖某某时,其发现柜员机的界面是取款和存款的页面,廖某某就没有再插自己的银行卡就直接取款操作,直接在金额栏输入了1000元,廖某某按完操作之后,柜员机就吐了1000元钱出来。廖某某取完这1000元之后,想着自己缺钱,就再次在柜员机页面上按取款,在取款栏再次输入了1000元,一会柜员机再次吐出了1000元,因为怕失主回来找银行卡,廖某某取完2000元就赶紧离开农商银行了。经讯问,廖某某对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9月4日,廖某某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退回2000元给被害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但廖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退回了2000元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廖某某认罪认罚。鉴于上述情形,廖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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