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6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住昆明市呈贡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0日被释放,同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步行到呈贡区聚贤街与春融西路交叉口人行道处,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白色小猴子牌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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