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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盗窃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现住南充市顺庆区**街**号**栋**楼**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窜至本区模范街 “沃尔玛”超市,趁工作人员不备,盗走牛肉干三袋,价值136.91元。

2020年2 月13日1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又窜至沃尔玛超市,趁工作人员不备,盗走袋装猪肉一块,价值80元。

2020年2月1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再次来到沃尔玛超市,趁工作人员不备,盗走鸭脖子一袋,价值40元。在其准备离开超市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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