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窜至本区模范街 “沃尔玛”超市,趁工作人员不备,盗走牛肉干三袋,价值136.91元。
2020年2 月13日1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又窜至沃尔玛超市,趁工作人员不备,盗走袋装猪肉一块,价值80元。
2020年2月1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再次来到沃尔玛超市,趁工作人员不备,盗走鸭脖子一袋,价值40元。在其准备离开超市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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