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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盗窃案)_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大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9200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31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0日被大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3时许,廖某某、严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蔡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至大邑县**镇**大道**号**学院大门右侧的车库内,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车库内的一辆车牌号码为川X*****红白色相间坤豪牌KH150-5B型两轮摩托车盗走。该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大邑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3800元。2019年11月11日,廖某某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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