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81********,汉族,文盲,务工,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乡**村委会*组**号,现住湖南省嘉禾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8月27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下旬的一天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从湖南省宁远县**镇**责任区赶集返回湖南省嘉禾县**镇**村时,在路过宁远县**镇***村路段,看见一头母黄牛在路边吃草,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发现母黄牛无人看管,遂上前将母黄牛偷回嘉禾县**镇**村自己的家中,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并谎称母黄牛是其花钱购买的。案发当天,被害人成某甲找到嘉禾县**镇**村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家中,将被盗的母黄牛牵回家。经宁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母黄牛价值为人民币10800元。
2020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被宁远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成某乙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成某甲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所盗财物已返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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