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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二刑不诉〔2020〕33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伙同 “捞佬”(另案处理)在南宁市青某某**路**园**附近路边,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该处的一块棕色相间白色边框路牌盗走。经鉴定,被盗的路牌案发时价值人民币4200元。

2019年11月15日,廖某某向吴某某赔偿人民币5000元。2020年12月17日,吴某某对廖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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