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751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0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德阳市旌阳区**街**号**超市内,盗走中华牌香烟6条。经认定,被盗香烟价格为人民币2640元。廖某某自动投案时将被盗香烟还回,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未造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查扣的涉案款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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