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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80********,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趁本县龙坪乡大树湾村七组村民廖礼国家无人之机,翻窗进入室内,盗走手工布鞋2双、除草剂16瓶、酒一壶、电圆锯1个、电钻1个、电刨1个、镰刀1把、斧头1把、水瓢1个、保温壶1个、现金10元。次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再次趁廖礼国家无人之机,翻窗进入室内,盗走液化气灶1台、液化气罐1个。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50余元。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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