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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3********,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衡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为衡阳县**镇**道**号**栋**室(**烧烤员工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丈夫王某甲见衡阳县西渡镇蒸阳大道老巷子面馆附近停有一辆小黄鸭共享电动车,遂起意将该车盗走自用,但其微信扫码开不了锁,便电话喊廖某某过来微信扫码开锁。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过来微信扫码开锁后,王某甲骑车搭载廖某某到其员工宿舍楼下,二人一起将该车抬到其员工宿舍六楼房间内。接着,王某甲用起子将该车的中控定位器拆除,廖某某劝阻未果后听从安排将车辆中控定位器丢到楼下垃圾桶。当天下午15时许,湖南**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管理人员发现被盗车辆异常,便电话联系最后使用人廖某某,询问其将车辆停在何处。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担心事情败露,遂喊王某甲一起将车抬回老巷子面馆附近巷子里,并向赶来的车辆管理人员承认是其将该定位器拆除,车辆管理人员报警。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王某甲被现场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交待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盗小黄鸭共享电动车价值为3486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王某甲已赔偿湖南**科技有限公司4000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取保候审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解除。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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