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2195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现住长沙市岳麓区**镇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延期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第二次退回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于2020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车站北路浏阳河艺术园西侧过道内一仓库处发现该仓库卷闸门未锁可以用手打开,仓库内存放有床垫、餐椅等家具。2019年12月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冒充货主将在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旧货市场从事二手家具买卖的张经红带到浏阳河艺术园大门西侧过道第一间仓库,将存放在该处仓库内18把餐椅和6张丝涟永恒床垫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张经红、谌育才。经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8把餐椅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95530元;6张床垫被盗时价值人民币48870元。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所得赃款1200元已被其挥霍一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认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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