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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盗窃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99********,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05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时光网咖”内睡觉,醒来时发现被害人严某某熟睡,便将严某某放置在“时光网咖”58号机位上充电的一部“OPPOR15X”手机盗窃后逃离现场。于同日将盗窃所得的手机变卖,获得赃款600元。经道真自治县价格服务中心鉴定,该涉案手机价值1724元。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同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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