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金沙县**街道**社区**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2020年12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甲与被害人陶某某等人在金沙县**街道**社区**组罗某某家中打麻将,至当日23时许廖某甲离开罗忠云家时,将被害人陶某某的一部银色vivo x30手机盗走。经金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廖某甲盗走的vivo x30(型号V1938CT)手机的价格为0.316万元。现被盗手机已追回,同时廖某甲另赔偿被害人损失0.41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扣押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指认、勘验笔录:指认现场、勘验现场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金沙县价格认证中心(202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5.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罗某等人的陈述;6.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0.31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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