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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盗窃案)_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浈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020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镇**村委**村**号。2020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廖某某支付现金600元,让一男子对自家府管村委**村**号的楼房电表进行节能改造服务。

   2020年9月21日,韶关**供电局聘请广东省韶关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廖某某家电表进行误差鉴定,鉴定结论为三相平衡负载电流电表显示值与实际电流值相差61.2%。经韶关**供电局计算,2017年3月12日至2020年9月9日期间供电企业电量损失为15869kwh,窃电电费为12173.99元。2020年12月7日,经韶关市浈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格明确。

2020年9月21日,廖某某向供电企业缴纳窃电电费12173.99元及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处罚36521.97元,共计人民币48695.96元。广东**有限责任公司韶关**供电局已提交《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力,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事后积极补缴电费并自愿缴纳供电部门作出的三倍罚款,供电部门也出具了《谅解书》,有悔罪表现。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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