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76********,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住河南省汝阳市汝阳县**乡**村**组,于2019年11月22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对其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镇巴县公安局于当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退回镇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巴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重报。
镇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21日凌晨1时许,镇巴县盐场镇街上组煤矿宿舍看场休息的邓某某听到房外有脚步声,便起身查看,到屋外看到煤矿2号井口左侧工具房的门口地上有5捆电力电缆线,且包裹电缆线的外皮已被剥掉。邓某某便回到屋内给其丈夫袁兵打电话,袁兵让邓某某电话联系住在煤矿旁的陶某某,并由自己打电话向盐场派出所报警。邓某某打完电话再出宿舍看到地上电缆线少了三捆,并发现厕所方向有电光,邓某某前去查看追赶并用手电筒照射,此时发现有三名男性都穿着蓝色劳保服(劳保服指煤矿工人穿着的工作服),头上还戴着安全帽和矿灯,最前面的一人已跑到矿渣陡坡下,后面两人刚走到厕所处,邓某某大喊抓小偷,后面的两人听到喊声后扔下电缆线顺着矿渣陡坡往下跑,此时陶某某接到电话后也赶到到煤矿下方砂场的公路边,也大喊抓小偷,后面的两名小偷见前后都有人追赶便分开,一人沿河沟往下跑,一人横着跑。横着跑的小偷在被追赶时摔倒在堆放矿渣的码坪(堆放矿石、矿渣形成的粗糙地面俗称为码坪)上,起身后又沿着码坪往矿部方向跑时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美工刀掉落在现场,因逃跑过程中三名小偷关掉了矿灯,邓某某、陶某某寻找后未发现小偷。盐场派出所出警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在和群众搜寻煤矿下方逃跑的两名小偷时发现停靠在街上组煤矿下方120米处的一辆黑色皮卡车(车牌号川S****5),检查发现车内有脱下的衣服、鞋子和一部手机,货箱内有一套黑色衣服。经对被盗现场勘查,发现嫌疑人因追赶将一捆电缆线铜芯丢弃在码坪旁斜坡上,两捆电缆线铜芯丢弃在厕所旁的铁轨边,两捆电缆线铜芯丢弃在工具房门口,并将一把钢锯和一张钢锯锯条遗留在厕所旁铁桶上,2号井口的铁门被人推开(案发前门锁已损坏),在矿井内发现嫌疑人盗割了95型电力电缆78米,并在矿井内将线芯剥出,并用矿井内电话线进行捆绑运后出矿井,并在矿井内剥下的线皮旁发现了美工刀碎片和断锯条。村民王某某在摔倒的男子逃跑的路线上发现了掉落在地上的皮卡车钥匙一把。
经查,黑色福田皮卡车(川S****5)车主某某甲,实际使用人为杨某某,镇巴县公安局办案人员遂口头传唤要求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到案配合侦查,杨某某到案后前两次供述称2019年11月20晚只有他和廖某某两人到盐场镇,经侦查发现某某乙应为当晚同案的第三人。在第三次供述中杨某某承认当晚是他和廖某某、某某乙三人到盐场镇街上组,但拒绝供认当晚事情真实经过。镇巴县公安局局口头传唤廖某某、某某乙到案,某某乙拒绝到案,11月23日廖某某到案后坚称当晚到盐场镇街上组的只有他和杨某某二人。2019年11月26日,镇巴县公安局在紫阳县**煤矿将某某乙抓获,某某乙到案后坚称自己2019年11月20日晚上没有到过镇巴县盐场镇,在向其出示他和杨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其本人案发前通话记录、2019年11月21日早上7时许,杨帆(杨某某儿子)驾驶大众牌汽车从万源市官渡镇将其接回的视频、2019年11月21日,他和杨某某、廖某某、某某甲(杨某某妻子)在万源市朋来宾馆219房间见面的视频后,某某乙承认了其与杨某某、廖某某去过盐场镇,但否认实施盗窃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镇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