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绰号“飞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街道**幢**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08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玉溪市红塔区淘宝街的路边上,采用扭龙头锁的方式将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台铃电动车(车牌号云******)盗走。经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现价值人民币1800元。2020年2月9日14时许,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廖某某修复了电动车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20年2月8日,电动车已经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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