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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绥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凌晨20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将绥江县**镇**村**组张某某的两棵金蛋子树桩盗走,经绥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树桩总价值为53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32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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