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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Z231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乡**村**号,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是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大厦**室。该公司主营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客户可以通过安装该公司开发运营的**APP手机软件,绑定个人身份及银行卡后进行日常消费的支付与收取。2018年12月17日,“**支付”对**APP进行了系统升级,升级后系统产生了漏洞,部分客户可在其银行卡信用额度为0的情况继续支付。

2018年12月份,被不起诉廖某某得知**APP有漏洞后,其多次利用系统漏洞进行盗刷套现,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9000元。现已退回人民币19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之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全部退赃给被害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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