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伙同其妻子李某某(另处)多次在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87号阳光新业“盒马鲜生”超市内,利用该超市自助付款无人监管的漏洞,采取扫码后删除记录或不扫码的方式,盗窃该超市大量商品。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6月16日、6月23日、7月2日、7月7日、7月28日盗窃食物、日用品等商品共计29件,进货价共计1305.26元。2020年7月28日19时许,廖某某在该超市以上述方式行窃时被当场挡获,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事后,廖某某、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如实供述、初犯、退赔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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