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南省隆回县**乡**村**组**号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至嘉善县**街道**配件有限公司指纹楼“033**”号储物柜处,以密码开锁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机取出,在解锁手机支付密码后,窃走被害人李某某手机微信内的现金4018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额外补偿500元;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某、曹某某的证言、电子数据,监控、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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