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19年12月13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11日,**集团旗下的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与供应商广州市萝岗区**废旧物资回收站(以下简称**废品站)签订合同,由**废品站负责回收**公司的物流园区的纸皮、塑料膜、生产垃圾等废旧物资,后**废品站将**公司佛山地区的废旧物资回收转包给佛山市南海**废旧物资回收站(以下简称**废品站)。自2018年9月份起,**废品站的老板薛某某伙同其员工钟某某通过宴请、送礼等方式收买**公司**园区的防损员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和平台7的耗材管理员邓某某,以私自扣减纸皮重量或混淆旧纸皮与生产垃圾的方式,虚报纸皮及塑料薄膜等废旧物资的重量,多出来的纸皮以每吨800-1000元的好处费给予廖某某、邓某某,严重侵占犯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利益。经统计,广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份,在**物流园区损失的纸皮等废旧物资的价值达249688.06元。犯罪嫌疑人廖某某从中获利4万元左右,邓某某从中获利4万8千元左右,犯罪嫌疑人薛某某经营的森润能废品站非法获利10多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廖某某涉嫌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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