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31985********,汉族,大学本科,个体,出生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陵区**街**号附**号**楼,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于2016年3月份承接了绵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在绵阳市**一期的修建工程。2018年8月份廖某某找**建设公司结算工程款时,**建设公司让廖某某提供施工建设和购买材料的发票。由于廖某某购买的材料砖不含发票,便找到杨某某,让其帮忙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罗某某,在明知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购买了13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27.4万元。发票销方为资阳**有限责任公司,购方名称为绵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票号码为0928****-0928****。交易完成后廖某某按照票面价格的3%支付了3万元给杨某某,杨某某将2.8万元开票费转给了罗某某(另案),余下的2000元作为介绍费收取。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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