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1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住中方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中金杨新村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8月19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伍玉林,湖南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4日至2020年9月13日)。
新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通过猪生意中介安某某介绍从新化县**镇养猪户周某某处诈骗牲猪34头,价值约84000元, 廖某某将这批牲猪运回怀化市区**屠宰场售卖后,将售卖所得7万元用于“斗牛”赌博,输了五万多元。随后廖某某又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刘某某介绍从新化县**镇养猪户杨某某处诈骗牲猪29头,价值约63400元,廖某某将这批牲猪运回怀化市区**屠宰场售卖后,迫于债主陈某某的逼债,廖某某从销售该批牲猪所得货款中拿出5万元偿还给陈某某。此后,廖某某为逃避安某某和刘某某索债,关掉手机,随后又外出打工,并把电话号码也更换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化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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