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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下旬,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受人雇佣在广州市白云区**街道**大厦**室**公司内担任招商部的业务员,根据招商部主管刘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话术及被害人联系方式,通过拨打被害人的电话、添加被害人微信的方式,向被害人宣传面膜等产品,以缴纳188元代理费即可成为公司代理获得品牌授权证书、获赠护肤品,编造公司会安排培训老师培训、提供客源等谎言,诱使被害人缴纳代理费,后由培训老师对接被害人,冒充客源诱骗被害人订货,继而编造理由拒不付款,致使被害人购买的产品无法售出,造成经济损失。至2019年11月13日被抓获,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共诈骗被害人代理费4700余元,个人获利4600元。

2019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道**大厦**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已上缴违法所得4600元。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有如实供述、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非法获利46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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