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公诉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01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住怀化市鹤城区**栋**号,广州局集团公司**客运段退休职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8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志泉,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一次退回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洞口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

洞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合约并口头承诺,由廖某某安排李某某参与高铁动车站务机查员工作的招聘,为李某某获得大学专科文凭。廖某某对李某某及其家属谎称该工作岗位是铁路部门正式职工。在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向李某某索取人民币13万元钱用于找工作费用。李某某的父亲李某甲分两次转账8万元钱到廖某某建行账户中。嗣后,廖某某并未按照事先约定让李某某成为铁路部门正式职工,而是将李某某安排到广州火车南站随岗实习并与海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某发现其工作单位并非铁路正式职工,遂离岗辞职。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到案后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洞口县公安局认定廖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实李某某及其家人在与廖某某签订协议前,廖某某将介绍给李某某的职位招聘信息通过微信转发给李某某的家属,李某某等人对廖某某所转发的招聘信息的内容是理解并认可的,且自愿与廖某某签订协议的。通过招聘面试后,对招聘单位的性质、岗位、职责是完全了解的。廖某某是否承诺介绍的工作是铁路部门正式职工,是否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廖某某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