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77********,湖南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1年2月1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诈骗罪,2013年8月8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2015年12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12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7日、2018年11月12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2018年12月1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20日、2018年10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5月16日,廖某某以“廖梓艺”的假名在交友网站上认识刘某某,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后,二人于2014年8月15日在刘某某租住的长沙市芙蓉区**大院**栋**房同居(现生有一女)。后廖某某多次以办事要资金为由找刘某某要钱,骗走刘某某5000元人民币、一副中国书法院院长杨守炉写的字(经鉴定估价人民币5000至8000元)、一个掐丝珐琅盘(经鉴定估价1000元人民币),共计价值约11000元人民币。廖某某于2015年12月27目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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