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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诈骗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衡阳市石鼓区**街**号**单元703户,现住衡阳市石鼓区**栋**单元**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周某甲的弟弟周某乙与被害人宁某某的男朋友龙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害人周某甲通过其朋友陈某甲找到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帮忙。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隐瞒事实真相,以给领导送红包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甲、宁某某共计51000元,用于个人消费。被害人周某甲得知被骗之后,便联系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退还被骗钱款,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于2019年8月31日退还被害人周某甲9000元。被害人周某甲向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追讨剩余钱款无果后,于2020年6月30日向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报案,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侦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于2020年11月5日退还被害人周某甲、宁某某共计9.6万元,取得被害人周某甲、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屏图、短信截屏图、谅解书、领条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甲、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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