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48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31998********,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同案犯廖某甲得知同学被害人许某某想找女朋友,便和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共谋,由同案犯廖某甲将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所注册的微信号“***”介绍给被害人许松,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同案犯廖某甲共同使用该微信号,冒充名为“吴某某”的女性,和居住于义乌市**镇**路**号的被害人许某某谈男女朋友,并编造没钱吃饭、见面没钱买机票、没钱买手机等理由从被害人许某某处骗取财物13572元。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于2020年6月5日在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同案犯廖某甲到案后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3572元,现已全部发还被害人许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伙同他人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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