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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11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村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诉讼代理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月26日、2016年3月2日、2016年3月7日,万某某、廖某某以图财为目的,经密谋后,廖某某以万某某的名义,来到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分三次运走一批总价值约人民币1000000元的液晶显示屏、液晶电视机等物品,后万某某通过法院虚假起诉被害人谢某某和胡某某,谎称该批货物一直由被害人胡某某保管与销售,从而达到诈骗人民币1000000元的目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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