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诈骗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3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南省常宁市**镇**居委会第*居民小组。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27日至5月26日、自2020年6月24日至7月20日)。

桐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至6月28日,周甲、周乙、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结伙,经事先预谋,共同投资注册成立广州新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先后租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宏国际大厦11楼1102室、9楼907室为窝点,招募员工进行集团诈骗。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事先明知是诈骗,仍出资60000元入股该公司。

2019年3月至6月间,该诈骗集团骗取千余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43620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桐乡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