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公诉刑不诉〔2017〕10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幢**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0月 26日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伟、张公典,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9月19日,侦查机关重新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认识被害人李某甲后以高息为诱饵,虚构自己是在做银行冲贷业务,谎称需要临时拆借资金来帮助他人临时归还银行贷款,并用两套住房及两份重庆市房地产权假证(南岸区**街道**路**号**栋**楼**号、**路**号**栋**楼**号)作为抵押物与李某甲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先后向李某甲借款1522万元。同时,又以做银行冲贷业务、购买房屋等虚假理由,向被害人李某乙借款120万、向被害人沈某某借款23万、向被害人谭某某借款95万元、向被害人田某某借款6万元、向被害人尹某某借款37.5万元、向被害人余某某借款30万元、向被害人周某甲借款15万元、向被害人周某乙借款55万元、向被害人熊某某借款1000余万元,廖某某将所借款部分用于高息放贷、部分用于交叉支付上述债权人高息及本金。
至案发时,廖某某无法偿还李某甲445.4万元、无法偿还李某乙110万、沈某某19万、谭某某68.4万元、田某某4万元、尹某某37.5万元、余某某30万元、周某甲5万元、周某乙50万元、熊某某300余万元,共计10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廖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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