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广东省四会市**镇**路**号。2016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12日上午10时,购毒人员彭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镇**修理厂处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电话谈好以43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彭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修理厂用微信转入430元给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并从该处出发前往四会市。当日19时许,在广东省肇庆四会市**镇**百货门口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将一包毒品海洛因交给购毒人员彭某某,后被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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