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10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7月15日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社区**小区家中贩卖3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田某某,同年7月19日14时许,公安机关将同案人杜某某和田某某抓获。田某某交待自己准备前往廖某某家中购买毒品,民警立即前往廖某某家中将其抓获。现场从廖某某手中搜出毒品疑似物一小包,净重0.34克,其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廖某某供述反复,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廖某某第一笔贩卖毒品行为,第二笔贩卖毒品行为系田某某为配合公安机关对廖某某实施抓捕的犯意引诱,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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