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Z88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21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村**巷**号**单元**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黎某某向他人收取六合彩投注后,再向上家江某某、梁某某(已死亡)等人转投,按照返利10%收取报酬。2018年7月至9月,黎某某收受曹某某投注金额40余万元,其中代其垫付赌资28万元,实际收取12万余元,收受温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人投注金额2万余元,将其中20余万元的赌资转投给江某某,剩余赌资转投给梁某某,获利4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明知其妻子黎某某从事收取六合彩投注的行为,陪同其前往上家江某某处交割赌资;并因曹某某有28万元赌资没有实际投注,向曹某某追讨赌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注记录单、笔记本、通话记录、办案说明、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曹某某、温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廖某某、黎某某、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提取、扣押等笔录;5.电子数据:手机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附:本案查扣的手机应作为物证移交本院档案室保存。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