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刑不诉〔2020〕Z76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住湖南省嘉禾县**镇**村,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埔海关驻凤岗办事处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8日、4月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明知“光头佬”(另案处理)从事走私冻品活动的情况下,仍受其雇佣驾驶货车到中山市某某码头接驳走私的冻品并运输至东莞市**镇某某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冷库。经统计,廖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13920千克。案发后,廖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仅承担运输工作,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其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冻品已经依法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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