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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60********,壮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西靖西市**镇**街**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初,王某甲、黄某某(均另案处理)与自称“妈玲”(也称姐灵、姐冷)的越南籍妇女共谋后,由“妈玲”将欲前往中国打工的越南籍人员接送至越南茶岭口岸附近的偏道,并组织越南籍人员偷越国境进入我国境内,由王某甲、黄某某联系车辆前往广东省务工。如有越南籍人员需要返回越南,则由黄某某负责联系车辆并组织越南籍人员乘车返回中国广西靖西市,再由王某甲接送至中国龙邦口岸附近偏道返回越南。为逃避检查,王某甲和王某乙(另案处理)雇用廖某某和隆某某用三轮车或两轮摩托车接送越南籍人员往返于靖西市上坝高速路口至龙邦口岸附近便道,之后支付给隆某某和廖某某按被运送人每人50元至100元人民币的费用。廖某某所运送的越南人已全部出境,无法查明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廖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查封、扣押的涉案赃物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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