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郴州市临武县**村委**组**号。因涉嫌买卖爆炸物罪,于2011年10月2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7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4年7月1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6月4日至7月4日;2020年8月17日至9月17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5月24日至6月7日;2020年8月3日至8月17日、2020年10月18日至11月1日)。
桂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8年7月7日,犯罪嫌疑人廖某某以每发5.5元的价格将6700发雷管卖给了蔡某某(另案处理)。这次非法买卖雷管活动犯罪嫌疑人廖某某获利15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桂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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