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21973********,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雅安市名山区**镇**村。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1500元的价格向彭某某出售桢楠树1株。彭某某雇请工人对该桢楠树进行了采伐。经检验,该株桢楠树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立木蓄积为1.2018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依法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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