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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81967********,壮族,本科文化程度,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现住龙胜各族自治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1月30日由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8日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5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9日补查重报。

桂林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2月5日,龙胜各族自治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招标龙胜各族自治县******工程,江西省**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与**投资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并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个体户即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负责施工。同年3月,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到龙胜县**乡**村(***至田边段)进场开始施工。2017年4月,该项目因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被龙胜各族自治县林业局下发停工通知书。经桂林市林业设计院鉴定,龙胜各族自治县******工程,即龙胜各族自治县**乡**村(***至田边段)林业生产服务道路项目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3317公顷(约35亩),所侵占林地上原有植被已经被破坏,已不具有原生态功能。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桂林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客观上,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龙胜各族自治县**乡**村(***至田边段)林业生产服务道路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确实造成占用林地面积2.3317公顷(约35亩)的损害结果,但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故意,而且目前在案证据也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与他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共同故意,故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2019年7月23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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